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及其處理活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投訴的受理和處理,按照項目的隸屬關系和投資額度分級進行。
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省本級項目和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3000萬元)、打捆審批(核準、備案)項目中的單個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0萬元)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投訴的受理和處理,由省級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負責。
市(州)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省本級除外)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不含3000萬元)、打捆審批(核準、備案)項目中的單個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不含1000萬元)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投訴的受理和處理,由市(州)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負責。
縣(市、區(qū))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投訴的受理和處理,由縣(市、區(qū))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負責。
第四條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下列違法行為進行監(jiān)督,并受理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
(一)串通投標;
(二)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三)騙取中標;
(四)不按照規(guī)定確定中標人;
(五)不按照規(guī)定簽訂合同;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規(guī)避招標、違反招標事項核準規(guī)定、違規(guī)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等違法行為,以及招標評標無效認定的問題,應向項目審批部門投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職責分工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承辦機構及其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投訴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則,嚴格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
前款所稱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第八條 依法應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的,潛在投標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依法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招標人應在規(guī)定時限內作出答復。潛在投標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人的答復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或招標人在規(guī)定時限內未答復的,可以依法投訴。
異議的情形及處理:
(一)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異議;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異議。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二)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xiàn)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三)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異議。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九條 投訴人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投訴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提出。
投訴事項應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的,應當以提出異議為投訴前置條件,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時限內。投訴人對投標人存在弄虛作假騙取中標、串通投標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投訴,無需向招標人提出異議,也不因投訴人向招標人提出過異議而影響前款投訴時限的計算。
投訴人以中標候選人公示內容為有效線索提出投訴,投訴人有明確知道之日并且知道之日處于中標候選人公示期內的,以知道之日起計算投訴時限,否則以中標候選人公示截止之日起計算投訴時限。
第十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格式見附件1)。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lián)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lián)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應先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附提出異議的證明材料。已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的,應當一并說明。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投訴書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第十一條 投訴人對投訴的真實性負責,不得以投訴為名詆毀其他當事人、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十二條 投訴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訴,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應將授權委托書連同投訴書一并提交承辦機構。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有關委托代理權限和事項。
第十三條 投訴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向負責受理和處理投訴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通過四川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官網在線遞交投訴書,也可以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承辦機構當面遞交或者通過其他法定方式遞交投訴書。
第十四條 投訴人當面遞交投訴書的,承辦機構應向投訴人出具簽收憑證(格式見附件2)。
投訴人以其他方式遞交投訴書的,承辦機構應當做好登記。
第十五條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視情況分別做出以下處理決定,并向投訴人出具投訴審查結果告知書(格式見附件3):
(一)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投訴事項,決定予以受理,收到投訴之日即為正式受理;
(二)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三)對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出投訴。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
(六)投訴事項應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第十七條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在近三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十八條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文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對情況復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投訴事項,可以會同其他有關的行政監(jiān)督部門進行聯(lián)合調查,共同研究后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投訴后,經研究認為投訴的處理可能影響招標投標活動后續(xù)工作的,應當書面通知招標人暫停招標投標活動(格式見附件4)。
招標人收到招標投標活動暫停通知書后應當立即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待投訴受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后,恢復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條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進行,并做筆錄,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在投訴處理過程中,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投訴事項書面告知被投訴人(格式見附件5),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第二十二條對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偽報。
第二十三條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理投訴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guī)定,對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應當予以保密,也不得將投訴事項、投訴調查方案、調查信息、研究情況等透露給與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四條投訴處理決定做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應當不準撤回,并繼續(xù)調查直至做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
第二十五條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guī)定做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或者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涉及行政處罰的,由有權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三)投訴情況屬實,投標人不存在違法行為,僅違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有關規(guī)定的,由招標人依據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作出處理。
第二十六條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七條 投訴處理決定書(格式見附件6)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處理意見及依據;
(六)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逾期未做出處理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對調查中發(fā)現(xiàn)存在嚴重違法違規(guī)問題的,應通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對嚴重違法違紀案件應及時移送監(jiān)察機關;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條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關方面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受理、調查和處理投訴有關的人員必須遵守紀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投訴受理、調查、處理活動;
(二)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
(三)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資料或情況;
(四)隱瞞、壓制、截留、撤換、拖延投訴信息或調查事實及情況;
(五)受利害關系人委托,威脅、利誘投訴人撤訴;
(六)索要、收受投訴人、被投訴人或中間人的財物;
(七)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按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法律法規(guī)對招標投標投訴與處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川建招標發(fā)〔2014〕676號)同時廢止。
附件:1.投訴書(參考格式)
2.投訴書簽收憑證(參考格式)
3.投訴審查結果告知書(參考格式)
4.暫停招標投標活動通知書(參考格式)
5.投訴事項告知書(參考格式)
6.投訴處理決定書(參考格式)
附件1
投訴書(參考格式)
一、投訴人:
聯(lián)系地址:
聯(lián)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
聯(lián)系地址:
聯(lián)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附件: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注:
1.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投訴書應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包括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個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2.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應先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投訴書應當附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
3.已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的,應當一并說明。
4.投訴書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5.投訴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訴,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應將授權委托書連同投訴書一并提交給行政監(jiān)督部門。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有關委托代理權限和事項。
附件2
投訴書簽收憑證(參考格式)
收件時間: 年 月 日 編號:
投訴項目 名稱 |
| 已遞交 部門 |
| 收件單位留存 | ||||
投訴人 | 名稱 |
| ||||||
聯(lián)系 地址 |
| 郵政 編碼 |
| |||||
聯(lián)系人 |
| 電話 |
| 郵箱 |
| |||
收件單位 | 承辦單位: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 |||||||
投訴人 | 處理結果選擇 □自行領取£ EMS □電子郵件 方式送達。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
投訴書簽收憑證(參考格式)
收件時間: 年 月 日 編號:
投訴項目 名稱 |
| 已遞交 部門 |
| 投訴人留存 | ||||
投訴人 | 名稱 |
| ||||||
聯(lián)系 地址 |
| 郵政 編碼 |
| |||||
聯(lián)系人 |
| 電話 |
| 郵箱 |
| |||
收件單位 | 承辦單位: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 |||||||
投訴人 | 處理結果選擇 □自行領取£ EMS □電子郵件 方式送達。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投訴審查結果告知書(參考格式)
建招投審〔 〕 號
投訴人名稱:
你(單位)關于(項目名稱)的投訴書,已于年月日收悉。經審查,結果如下:
一、投訴事項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之有關規(guī)定,決定予以受理。
二、投訴事項,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項之有關規(guī)定,決定不予受理。
三、投訴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請按照
《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之有關規(guī)定,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特此函告。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名稱
年 月 日
附件4
暫停招標投標活動通知書(參考格式)
建招投?!?/span> 〕 號
招標人名稱:
本機關已受理對你單位(項目名稱)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十八條之有關規(guī)定,決定暫停該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特此通知。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名稱
年 月 日
附件5
投訴事項告知書(參考格式)
建招投告〔 〕 號
(被投訴人名稱):
本機關已受理(項目名稱)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投訴反映你單位 受理的投訴事項 。
現(xiàn)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聽取你單位的陳述和申辯意見,請你單位于年月日前,向本機關提交書面陳述和申辯函。若逾期不提交書面陳述和申辯函,則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權。
特此函告。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名稱
年 月 日
(聯(lián)系人: 地址: 電話: )
附件6
投訴處理決定書(參考格式)
建招投決〔 〕 號
投訴人、被投訴人、其他有關當事人名稱:
本機關于年月日收到(投訴人)對(項目名稱)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針對受理的投訴事項,本機關已依法調查核實,并作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處理意見及依據
六、不服本處理決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處理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名稱)申請行政復議,或自收到本處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名稱
年 月 日